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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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指导开展全县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XX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办
2、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认定和查处工作,对于认定有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移交XX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XX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发改、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税务、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
3、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时,不得有下列违法发包的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转包的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4、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
5、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
6、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挂靠的行为:(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
7、有下列违法分包的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XX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机构进行举报。XX县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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