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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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XX/XXX-2023备案号:J1XXXX-202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s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of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232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7章
2、,主要内容包括:L总则;2.术语;3.设计;4.施工与安装;5.系统调试;6.系统检测与验收;7.系统运行维护。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邮编:030024,邮箱:duanpengfei)。本标准主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目次1Contents31总则12术语23设计33.1 一般规定33.2 系统设计34.施工与安装54.1 一
3、般规定5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64.3 布线74.4 系统部件的安装94.5 系统接地115系统调试125.1 一般规定125.2 调试准备135.3 系统调试146系统检测与验收157系统运行维护17附录A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19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0附录C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22附录D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27附录E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29附录F系统日常巡查记录42本标准用词说明44引用标准名录45附:条文说明46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Design33
4、.1 Generalprovisions33.2 Systemdesign34 .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54.1 Generalprovisions54.2 On-siteinspectionofmaterialsandequipment64.3 Layoutpowerlines74.4 Installationofsystemcomponents94.5 Systempowersupplygroundwire115 Systemdebugging125.1 generalprovisions125.2 Debuggingpreparation135.3 Sys
5、temcommissioning146 Systemdebuggingandacceptance157 Systemoperationandmaintenance17Appendix A Fireequipment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divisionsandsub-parts(divisionofsub-projects)19Appendix B Constructionsitequalitymanagementinspectionrecords20Appendix C Recordofincominginspectionandinstallationqual
6、ityinspectionofsystemmaterialsandequipment22Appendix D Recordofon-sitesetupofsystemcomponents27Appendix E Debugging,testing,andacceptancerecordsoffireequipmentpowermonitoringsystem29Appendix F Dailysysteminspectionrecords4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4ListofQuotedStandards45Addition:Explanati
7、onofProvisions461总则x.o.x为了合理设计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1.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powe
8、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区域分机、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2.0.2消防设备电源powersupply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3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9、规定。3.1.2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3.1.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3.2 系统设计3.2.1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显示故障报警信息;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3.2.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至少设置一台监控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区域分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电气竖井内。3.2.3
10、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导体选型、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3.2.4 区域分机应实时上传自身及所管理传感器的工作状态、报警信息至监控器。3.2.5 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设备的总数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当监控器直接连接传感器时,每个回路的传感器不应超过64个。任一台区域分机每个回路所连接的传感器不应超过64个。3.2.6 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应包括表3.2.6规定的消防设施。表3.2.6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施设施名称内容消火栓(消防炮)系统消防水泵电源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喷淋泵电源泡沫灭火系统
11、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干粉灭火系统供电电源置气体灭火系统供电电源场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源防火门和卷帘门系统防火门和卷门机供电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供电电源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照明供电电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所有EPS消防设备直流电源分布在竖井或电气设备间,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3.3 .7传感器的设置原则及设置部位宜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在消防控制室实时监控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的消防设备不需设置传感器;2变电所消防设备主、备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宜设置传感器;3为消防设备供电的
12、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EPS消防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末端消防电源箱出线端宜设置传感器;4为消防设备供电的末端直流电源装置出线端宜设置传感器。1.1.1 安装1.1.1 一般规定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1)系统图;2)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13、等技术资料齐全;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
14、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
15、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1.1.2 、设备进场检查4.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4.2.2 系统中的监控器、传感器等系统部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4.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4.2.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1.1.34.3.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
16、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o明敷的管路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距接线盒0.2m处;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4直线段不大于3m处。4.3.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o4.3.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4.3.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4.3.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7、1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2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3管路长度每超过IOm且有2个弯曲时;4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4.3.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4.3.7 槽盒敷设时,直线段应每隔LO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3直线段不大于3m处。4.3.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4.3.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
18、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4.3.10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4.3.11 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共同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4.3.12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4.3.13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4.3.14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
19、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4.3.15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4.4系统部件的安装4.4.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规定。I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4.4.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传输设备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2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4.4
20、.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5线缆应绑扎成束;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4.4.4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4.4.5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4.6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
21、显的永久性标识。4.4.7 监控器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11系统其它部件安装4.4.8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系统部件。4.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mm2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O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4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占八、95同一区域内的传感器宜集中安装在传感器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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