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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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2、,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以下简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组织开展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工作。福州、厦门等有关设区市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的相应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应当明确承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具体部门。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住建厅和有关设区市
3、明确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应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包括以下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可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申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和材料。(二)技术审查。正式受理后,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组织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技术审查工作,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
4、三)审批核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根据专项技术审查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对于专家组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第六条对超限高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申请抗震设防审批。改、扩建既有高层属于超限高层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抗震设防审批;对已批准的超限高层,其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影响工程抗震性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审批。第七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申请报告;(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表;(三)项目所在地规
5、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及总平图、单体设计方案批复等。单体设计方案批复内容应包含该建筑物的建筑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以及层高、层数等内容;(四)超限高层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六)结构设计计算书;(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属于省地震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闽震2023)9号)范围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八)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九)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成果;(十)进行风洞试验
6、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第八条建设单位提供的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申报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超限高层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对屋盖超限工程,如跨度、悬挑长度、结构单元总长度、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不同、支座约束条件、下部支承结构的规则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抗风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预期的性能目标,屋盖超限工程尚包括有效保证屋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
7、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基础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或基本加速度、所计入的单向或双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周期折减系数、阻尼比、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地震名、记录台站名称和加速度记录编号,风荷载、雪荷载和设计温差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和复杂屋盖含必要的振型),整体计算结果(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含侧移、扭转
8、位移比、楼层受剪承载力比、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结构整体稳定、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含屋盖挠度和整体稳定、下部支承结构的水平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等),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钢结构构件、杆件为应力比)控制等;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时程分析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风控制时和屋盖超限工程应有风荷载效应与地震效应的比较;(四)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说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9、、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五)提供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受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后,根据超限高层项目特点,从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或邀请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项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且总人数为单数;(二)符合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情形的复杂超限工程项目,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可邀请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审查;(三)组长由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10、专家担任;(四)专家本人与所审查项目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条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名单由省住建厅公布,其中资深专家由省住建厅聘任为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应当在组织召开专项技术审查会前,将超限高层相关材料送专家审阅,保证专家审阅时间。专家应当在审查会前独立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会应当保证各审查专家、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在综合所有意见后,形成专家审查组意见,各审查专家签字确认。各专家本人的书面审查意见与专家审查组意见一并归档
11、留存。审查专家对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十二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二)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三)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四)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五)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六)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层(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设计,建设单位在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前宜组织国家或省级相关专业资深专家进行专门论证。第十三条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评。对抗
12、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作简要评定。(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阶段执行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对于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对于抗震设防标准正确,但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审查结论为“修改”。对于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审查结论为“复审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
13、改。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技术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其落实方法。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发放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审查结论为“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技术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原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发放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审查结论为“复审”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需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超限高层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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