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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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的精神,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对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0)285号)进行修订,经过召开座谈会调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现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
2、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遵照实行。附件: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9月1日附件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政府预
3、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单位在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充分使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
4、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
5、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1)协调、推动和监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八条省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1)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相关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3)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6、第九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试验平台等创新资源;(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3)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相关工作。第十条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协助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落实国家、吉林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
7、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指定信息联络员,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共享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4)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已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尚未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的,应使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5)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6)积极配合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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