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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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科(2022)48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在推动林草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助力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0月12日附件1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省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汕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利用林地、草地或湿地开发建设,实施林草特色资源种植、养殖及环境景观利
3、用等经营活动,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产业发展空间区域。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坚持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坚持引领发展、兴业富民、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企业负担。第四条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认定、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在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组织下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的推荐、服务及统计等工作。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
4、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负责推荐。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在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之前连续3年内均正常生产经营,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规模:利用林地或草地开展经济植物(菌类)种植相对集中连片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红松、榛子、蓝莓等经济林应达到IOOO亩以上,林下中药材种植应达到750亩以上(其中林下参种植达到IOOo亩以上)。种植数量及产量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利用林地或草地开展经济动物养殖相对集
5、中连片达到300亩以上,其中牛、羊等大型动物养殖基地应达到500亩以上,林蛙养殖应达到IoOOO亩以上。养殖数量及产量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同时建有必要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利用林草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开展休闲、旅游、康养、研学服务等相对集中连片达到IOOo亩以上,年接待人数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符合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资源保护良好,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先进,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具有商标和品牌,辐射引导能力较强,带动职工林农就业或从业50人以上。第九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主体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声誉良好,未曾发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群众
6、利益以及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第十条同一经营主体建设的多个林草经济基地,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林草经济基地和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经济基地可以优先推荐。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通知,由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本地或所属企业进行申报。第十二条申报主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三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1、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
7、附件1)省级示范基地的名称格式为:吉林省+基地所在地名称(或简称)+申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品种名称(或产业项目名称)+林草经济示范基地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所利用的土地权属证明或有偿使用相关协议;需要许可经营的,应提供经营许可证。3、申报主体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4、申报主体发展情况及产业基地建设情况综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简介、基地规模、产品、品牌、认证、产量、效益、带动能力、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内容;还要提供与基地有关的注册商标(或区域品牌)、执行标准、质量认证、盈利及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5、基地位置和边界示意图;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环境评估报告;反映基地生产经营真实
8、情况的图片、已发布的宣传报道资料等。6、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本着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推荐的示范基地,填写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第十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的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议。专家审议可以采取评阅申报材料、听取申报主体汇报、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第十六条专家审议结束后提出审议意见和省级示范基地建议名单,经省林业
9、和草原局网站公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发文认定省级示范基地。第十七条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草经济示范基地,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八条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年度发展信息报送制度,建设主体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上一年度省级示范基地发展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变化、带动农户等情况。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在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林草局。第十九条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省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行情
10、况监测评价。第二十条省级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当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提交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4),并报送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近3年省级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情况、产品认证和品牌打造情况、辐射带动情况等,同时提供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主体近3年的财务报表、信用报告、基地环境监测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同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一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
11、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和监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监测评价意见。监测评价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认定,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拒绝主管部门开展运行监测和实地调研核验的。2、申报主体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4、开展违法活动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5、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发展情况报告、3年运行情况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未履行诚信承诺的。6、无特殊理由停止
12、经营1年以上的,或者不如实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7、其他应当取消认定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L吉林省林草经济小范基地申报表2,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3 .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4 .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运行监测表附件2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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