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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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一、中药饮片概念 1、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概念 2、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区别二、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三、几种常见中药材、中药饮片真伪识别四、药食同源中药材目录,中药饮片的概念,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定义: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和炮炙等加工处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供中医临床调剂使用的药品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药。中国药典2010版对中药饮片作出了新的定义:“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经过炮制 直接使用 处方药品,中药炮制,炮制方法是历代逐渐发展和充实起来的,根据
2、现代实际炮制经验,炮制法大致可分为五类。修制:(1)纯净处理:挑、拣、簸、筛、刮、刷等。(2)粉碎处理:捣、碾、镑、锉等。(3)切制处理:切、铡等。水制:用水或其他液体辅料处理药材的方法称为水制法。水制的目的主要是清洁药物、软化药物、调整药性。常用的有淋、洗、泡、漂、浸、润、水飞等。火制:炒、炙、煅、煨等。水火共制:煮、蒸、淬、潬(tan)等。其他制法:常用的有发芽、发酵、制霜及部分法制法等。,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区别,中药材主要指依传统中医药理论应用的、未经规范炮制、保持原生状态的中药原料药。主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大多数。中药材多数已经过简单加工,但不是药典(或省标
3、)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成品。比如鹿茸,原生状态的鹿角或按照鹿茸头、体、根进行分割部分,均不能整节(段)直接用于临床配方直接使用,属中药材。如果将鹿茸按国家药典标准规范炮制生产成鹿茸片或鹿茸粉,可以作为临床配方直接使用的产品,属中药饮片。,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区别,又如紫苏,简单凉晒保持原生状态不能直接用于临床配方使用,属中药材。如果按国家药典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炮制生产成紫苏子或紫苏叶或紫苏梗就属中药饮片。,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区别,法半夏:取净半夏,用凉水浸漂,避免日晒,根据其产地质量及其颗粒大小,斟酌调整浸泡日数。泡至10日后,如起白沫时,每半夏100斤加白矾
4、2斤,泡1日后再进行换水,至口尝稍有麻辣感为度,取出略晾。另取甘草碾成粗块,加水煎汤,用甘草汤泡石灰块,再加水混合,除去石灰渣,倒入半夏缸中浸泡,每日搅拌,使其颜色均匀,至黄色己浸透,内无白心为度。捞出,阴干。,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 流通监督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全省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
5、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和炮炙等加工处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供中医临床调剂使用的药品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药。第三条全省辖区内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引导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开展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实现中药饮片生产规范
6、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发展,提升我省中药饮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 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产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严格中药饮片生产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药品GMP要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及中药饮片附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鼓励中药材种植、初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的企业优先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岗位操作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QA)和
7、质量控制(QC)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三)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车间,其设置应参照生产品种数与车间面积对照表(附表1)。,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四)具有与所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其设置应参照生产品种数与实验室对照表(附表2)。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关的业务技能培训,具有较熟练检验操作技能。(五)生产设备应在允许传统、鼓励先进、逐步提高的原则下配置,尽量选用清洁能源,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其输送及使用区域应与生产区隔离,防止对生产过程造成污染或发生差错。(六)厂房、车间及实验室应符合医药工业建筑、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不得以简易板房建设生产厂房
8、和车间。第七条 生产中药饮片的原料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甘肃省中药材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中药饮片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检验记录。严禁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 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炮制。第九条 中药饮片生产应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生产范围和品种生产,不得超范围品种生产销售。第十条企业应规范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将检验项目向辖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按季度上报生产检验情况。第十一条 购进的中药材、放行出厂的中药饮片必须按药品标
9、准项下的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及炮制规范的,不得出厂销售。中药饮片销售时应随货附检验报告书。第十二条 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其它项目不得委托检验。,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 委托检验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项目、检验执行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和义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委托双方应严格履行委托检验协议内容,委托项目应按批检验。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国家药品标准,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残留限量,鼓励企业根据不同药材的性质,采用低
10、温储存、气调养护、瞬间高温灭菌等技术替代传统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方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浸染。第十五条 企业应改进传统包装,防止中药饮片储存中霉变、虫蛀;中药饮片应选用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及标签应符合GMP和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或提供印有企业名称和标识的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 生产小包装中药饮片的,其包装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第十七条生产毒性中药饮片应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施设备,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第十八条 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其粉碎、过筛、内包装等
11、生产区域应按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和管理;粉碎品种应是药典饮片项下所列品种,符合中医用药理论。,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 流通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经营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GSP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加强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溯源管理,建立完整、真实、有效的购销记录。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严禁擅自加工炮制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分包装和改换标签出售中药饮片。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中药饮片时必须索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GMP、GSP证书等
12、相关资质,按品种、批号索取生产企业产品全项检验报告书,确保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合格。,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 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必须取得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严禁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药品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饮片装斗记录,记录品名、批号、装斗时间、生产企业等内容,保留原包装和标签,定期清洁中药饮片斗柜。第二十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地产中药材市场及个体经营户、农户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资质,不得从事中药饮片购销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求,建立健全中药饮片企业监管档案,实施有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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