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通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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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标准和规范1.1.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1.1.2 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1.2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2、(1)分包合同协议书;(2)拟成交通知书;(3)报价文件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图纸1.3.1 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四套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
3、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的约定办理。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3.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4 联络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 知识产权1.5.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5.2 分包
4、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5.3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2 .承包人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 2.1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5、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 2.2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1)水、电接驳点;(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2.3
6、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4 指令和决定1 .4.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
7、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 .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3 .分包人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 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
8、准手续。3.1.2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3 按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 2.1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
9、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4. 2.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5. 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因故需要离开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6. 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3.3
10、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3.5履约担保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 .6联合体3 .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 .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
11、体协议。4 .总包合同4.1 总包合同的提供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4.3 总包合同解除1. 3.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
12、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2. 3.2因本合同因4.3.1条款的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4.3.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4. 3.3在本合同第4.3.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5 .分包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3、5.2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 2.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6. 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 分包的转包与再分包5.3.1除5.3.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5.3.2分包人
14、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5. 3.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劳动用工管理6.1 安全文明施工6. 1.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
15、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 1.2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 1.3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 劳动用工管理6. 2.1分
16、包人应当依法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7. 2.2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6. 2.3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分包工程所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各工程计量节点所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在申请计量时应予以明确,申请农民工工资支付款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瞒报或错报。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
17、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
18、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 1.3劳动力保障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 2开工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
19、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3 测量放线7. 3.1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8. 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
20、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 工期延误7. 4.1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8. 4.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 暂停施工7.5.1 5.1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除发包人明确对该停工进行增加工期及进行费用补偿外,承包
21、人不承担该责任。7.5.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7.5.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7. 5.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
22、加的费用。8. 5.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及第7.5.1项、第22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且暂停施工已经影响到整体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8.材料与设备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1 .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23、。1.2 .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 .3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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