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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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22)22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
2、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二、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三、标准认定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收入标准认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四、职责分工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
3、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公积金嘉善分中心、人行嘉善县支行、县政务数据办、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税务局、县城投集团、县银保监组等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工作。五、资金筹集与使用(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2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收入;3 .上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专项补助的资金;4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
4、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空置期(建成后尚未安排租住期间)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从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六、房源筹集(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收购的住房;2 .政府在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房;3 .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4 .社会捐赠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包括配套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
5、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和保修等,严格按照国家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为主,其
6、中高层、小高层应不超过70平方米,购买的社会房源应不超过80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六)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严禁出售。七、申请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一般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住房(包括租赁的公有住房),均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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