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的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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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立法的概述一、精神卫生立法的意义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其统辖范围对其所有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政策、纪律、道德和契约规范等,但这些行为规范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法的主要特征为社会共同性、强制性、公正性、稳定性。精神卫生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大多数精神障碍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手段,治愈率低、病残率高,不仅导致自身痛苦,而且造成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其次,精神障碍常由于病态所致出现冲动、伤人、毁物等危害行为;又由于无自知力,缺乏主动就医的意愿,甚至拒绝接受精神卫生服务。再则,精神障碍病人在世界各国均承受着偏
2、见和歧视,提供给他们的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大多数病人对其应得的尊重与应享的权益不甚了解,由此也增加病人基本公民权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因此,精神卫生领域比其他的卫生领域更迫切需要立法,因为精神障碍病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甚至医疗等方面,均面临着比其他疾病病人更多的困难。精神障碍病人几乎在任何国家都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为改变这种状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一个最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便是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立法既能保护病人本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病人的歧视和侵害,同时也可保护其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大众。通过立法促进国民精神健康水
3、平的提高已受到大众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上海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政府的重视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4月7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大陆缺乏精神卫生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二、条例简介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法规,受到各方面包括专业同道的关注。为此,简作介绍。(一)主要内容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L总则。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病人合法权益保障,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倡导社会参与等。2 .心理健康咨询和精
4、神障碍的预防。鼓励相关研究,非精神科的精神卫生服务,学校、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对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要求等。3 .医疗看护。医疗看护责任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确定,医疗看护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等。4 .精神障碍的治疗。合理医疗的要求与获得,知情和决定权,隐私保护,精神障碍的诊断与审核程序,住院方式与程序,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保护,出院相关规定及医疗费用的规定等。5 .精神障碍的康复。康复权利及院内康复的规定,社区康复,特殊扶持措施,技术指导,病人病愈后的权利保障等。6 .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5、,与强制住院相关法规的衔接,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法律的衔接,名词解释等。(一)主要特点L恪守国际通行的精神卫生立法原则。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不同,但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宗旨和关键性成分却高度一致。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精神障碍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衍生出的还有促进全社会的精神健康意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各部门协调、精神健康促进、保证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规范诊疗活动,以及对病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决定而进行的审查复核程序等。对照联合国的保障精神障碍病人权益与促进精神保健的原则、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等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法,条例的深度
6、广度、法规规定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等,都符合现代精神卫生立法的精神。7 .强调对精神障碍病人及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法律保障措施。除重申一般公民权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外,在医疗过程中维护病人权益方面,条例对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通信及会客权,以及隐私保护、医疗费用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权益保障,则规定了康复活动的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家庭和亲属有维护病人权益的责任,病人病愈后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权益。同时,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还为保障病人获得“积极、适当”的治疗而创设了作为民法补充和延伸的“医疗看护制度”。明确在病人完全或
7、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以切实履行避免病人因病伤害自身或他人、协助病人治疗及帮助其回归社会等职责。通过具体细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部分精神科医疗纠纷。8 .严格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如对专业人员、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出了管理要求。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方面,设置了诊断、诊断复核、会诊、鉴定等程序以保证针对结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出入院方式上,强调有自知力的病人可自行决定出入院;自知力不全的病人则根据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建议,由监护人决定并办理出入院;对有各类危险行为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可以由监护人、单位、居民(村民)
8、委员会或者公安部门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2名以上(其中1名须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决定后予以紧急住院观察72h。同时强调“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障碍病人”。另外,条例还对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和约束隔离等特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9 .将有力地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强调了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等,具体落实了各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倡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捐赠和援助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障碍病人;鼓励
9、和加强科研,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规定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以满足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对精神障碍的康复给予了明确的扶持和优惠。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实,精神卫生工作必将取得全面发展。三、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和义务()1980年美国颁布了精神卫生系统法(MentalHealthSyStemACt)曾主张精神科病人享有下列的权利:1 .病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治疗,即最具有支持性的治疗,且限制是在最少的环境下。2 .对于治疗,病人有权要求符合个别化、书写下来的,并且须定期加以修改的计划。3 .病人有权利参与治疗计划,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治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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