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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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
2、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
3、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根据自然资规(2023)6号的有关规定,可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及分布后,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热
4、、矿泉水采矿权。3 .因历史原因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既有地热温泉企业,经各地调查摸底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项目库(自通知印发起1年内纳入项目库),由清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勘查项目,自入库之日起算2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经摸底已基本查明储量、水质、出水量可直接以采矿权出让的除外),由竞得人办理完善登记手续。(1)拟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已形成一定规模且配套经营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规上服务业企业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打造优质温泉品牌的温泉酒店企业;(2)纳入项目库的已有温泉项目出水量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优先考虑达到中型
5、以上规模的(10万立方米/年)的项目;(3)一个地热田原则上设置一个矿业权,择优选取能够满足周边地热供应需求的项目。二、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项目管理(四)加强开采项目登记管理。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开采或以探代采地热、矿泉水资源。(五)严格地热、矿泉水开发准入规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环境保护、市场供需,以及地下水管控要求等,在空白区拟设采矿权时年生产规模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鼓励设置中型(10万立方米/年)以上规模的地热、矿泉水矿山。拟设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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