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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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多位领导对舟山海洋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创新和完善执法体制机制,着力在海洋行政执法领域打造一支海上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海上“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海上“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去年4月至今,通过市综合执法办对接省综合执法办,与港航、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警、海事等多家涉海部门研讨舟山市海上行政执法情况,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办加强业
2、务指导,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一、制定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必要性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构建行政执法力量配备与事权划分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在舟山由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海上执法事权,一是坚持浙江改革精神,二是延续我市改革传统,三是优化事权和体制,具有以下的必要性:(一)持续推进全省海洋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2年4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以下简称省海洋统一目录2022),将68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同时要求各地市积极主动、平稳快速地做好执法事项划转、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等工作。根据要求我市于2022年9月印发了关于公布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57号)。作为以岛建制、向海图强的舟山群岛新区,应当在建设海洋强省的道路上先试先行,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探索和创新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4、整合地方海洋行政执法职能,建立统一的执法主体,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舟山样板。(二)延续具有舟山特色的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2013年8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舟山市在创新行政体制、实施机构改革时,组建成立了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承担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职能,2016年,我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先后印发了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发(2016)4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舟山海洋目录2016),按照“市属部门涉海执法事项高度集中
5、”的原则,将自然资源、水利、文化等多个部门的海洋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合计划转237项涉海行政执法事权至海洋行政执法局,同时抽调相应行政执法人员入驻到市海洋行政执法局集中办公,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统一组织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一个口子对外”执法。长期以来,极具舟山特色的“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格局,有效破解了“九龙治海”导致的执法缺失、低效等问题,取得良好成效。以上工作为我市持续有力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可靠路径。海上执法环境复杂,对执法人员身体素质、执法船艇等专业装备要求较高,过去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存在协调成本高和整治工作阶段性、运动式等弊端,建立海洋综合行
6、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海洋执法事权后,将打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的行政执法困局,真正解决职能交叉、重叠、错位、缺位等问题,有效防止推诿扯皮。执法船艇、执法车辆、执法信息等资源共享率提高后,将实现一船多用、一人多用,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二、起草过程2022年4月以来,我们对全市涉海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进行梳理和摸底,重点分析了省海洋统一目录2022和舟山海洋目录2016中内容,确定本次目录草案起草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明确梳理事项范围:一是与省海洋统一目录2022考虑一致的涉海执法事项;二是舟山海洋目录2016中明确
7、的事项;三是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特有事项,同时对事项代码、事项名称、划转范围等要素进行了明确。组建事项划转专班,逐项梳理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监管事项、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职责边界,结合我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现状、问题,充分考虑划转事项的合理性、专业复杂性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承接能力等,结合舟山实际,起草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涉海部门、市司法局、市委编办意见,召开风险评估座谈会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论证,并通过市属部门向其省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
8、通过,形成目录草案。三、主要思路和框架按照国家和省、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坚持以“实事求是+稳妥推进+依法依规”为导向,以有效解决职能交叉、重叠、错位、缺位等问题为目标,将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细化量化为“两张清单二(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总体上,参照省海洋统一目录2022的“大综合”精神,充分梳理2016年舟山市纳入到海洋行政执法的237个事项,考虑“立改废”取消事项、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启用后入库事项以及6年多来海上执法的实际情况,考虑因地制宜、海上执法队伍更具执法条件、管罚分离不影响执法整体效果、复杂专业排除等因素,下列情形拟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1)与海洋行政执法局一套班子、两块
9、牌子,合署办公的海洋与渔业局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2)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有交叉,容易重复执法的事项,如港航部门对港口水域、航道上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3)缺乏海上执法装备,职责履行困难,容易出现监管空白的事项,如文广部门的水下文物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4)容易出现职责不清、交叉等现象,如在其他地市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的在无居民海岛及海域范围内,关于勘查、采矿、地质灾害防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5)符合省海洋统一目录2022总体考虑、机构改革前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海
10、监队伍行使的处罚权,如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涉及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下列情形原则上不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1)曾经纳入舟山海洋目录,但在实际执法中低频,且由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更有利于发现线索、行业监管、便于许可后续监管的;(2)由国家或者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或不属于市、县(区)执法主体执行的。按照上述原则和标准,拟将6个方面206项事项纳入到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二)职责边界清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清晰划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边界,对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许可的后续监管、未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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