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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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78-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78-202X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infrastructureinFujian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infrastructureinFujia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2、DBJ/T13-278-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78-202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X年XX月X日202X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XXXXXX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XX)XX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XXXXXXX公司、福建省XXXXXXXXXX共同编制的福建省XXXXXXXXX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xxxxxx,自2o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
3、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附件:XX项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XX月XX日附件XX项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实施日期备注DBJ/T13-福建省福建省XXXXXXX公司福建省XXXXXXXXX福建省XXXXXXXXX202X年修编标XXXXX-XXXXXXXXXXX标准XX月XXIl准替代内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复审修编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21)1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4、。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设备;5.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6.电气设计;7.消防;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充电设备”等术语进行了调整;2.对充电设备与车位的距离进行了调整;3.增加第四章“充电设备”章节;4.增加第七章“消防”章节;5.增加“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内容。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5、:福州市洪山园路华润置地中心A座,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审查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4充电设备74. 1一般规定74.2设备安全85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95. 1设置规则95.2 配建标准105.3 建筑设计126电气设计146. 1用电负荷146.2 供配电系统156.3 电能质量176.4 电能计量186.5 监控系统196.6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206.7 防雷与接地226.8 照明227消防248施工和验收268 .1一般规定269 .2供配电系统281
7、0 3充电系统2911 4监控系统3012 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3113 6文档资料验收3214 7验收评价329运行和维护3415 1一般规定3415.2 行服务3415.3 护保养35附录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36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37附录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38附录D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40本标准用词说明42引用标准名录43附:条文说明4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54 ChargingEquipment74. 1GeneralRequirements75. 2S
8、afetyEquipment85Chargingfacilitiesconfigurationandbuildingdesign95. 1SetupDesignRules95. 2Parking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s106. 3ArchitecturalDesign126Electricaldesign146. 1ElectricalLoad147. 2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158. 3PowerQuality179. 4EnergyMeasuremen1810. 5ChargingMonitoringSystem1911
9、. 6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2012. 7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2213. 8Lighting227 FireProtection248 ConstructionandAcceptanc268. 1GeneralRequirements269. 2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2810. ChargingSystem2911. ChargingMonitoringSystem3012. 5CivilandOtherSupportingFacilities3113. 6Doc
10、umentInformationAcceptance3214. 7AcceptanceEvaluation329Operationandmaintenance349. 1Generalrequirements349. 2Operationservice3415. 3Maintenance35Appendix A ChargingEquipmentLayoutSchematic36Appendix B GuideSignandParkingAreaIdentificationReference37Appendix C Off-boardCharger,ACChargingSpotTechnica
11、lParametersforExample38Appendix D ChargingSpotHardwareMaintenanceContentandCycle40ExplanationofWondinginThisSpecication42ListofQuotedStandards4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5IO1总则.o.为落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等,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和电动
12、公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场站、换电站建设。1.0.3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1.0.4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结合用户居住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及服务平台等。2.0.2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2.0.3车载充电
13、机on-board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供电电源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4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5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6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7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monitoringsystem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
14、、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O.8电动汽车停车位EVparkingspac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2.0.8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dedicatedcharginginfrastructure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2.0.9公用充电基础设施publiccharginginfrastructure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2.0.9独立占地的
15、集中式充换电站independentcentralizedchargingstation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0统建统管unified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指运营商对居民区充电设施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通过“负荷约束、智慧充电”等手段保障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安全、解决无序充电问题。2.0.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
16、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2.0.12小功率直流充电highpowerDCcharge单个充电接口最大充电功率小于20kW的充电设备。2.0.13群充电系统multi-Chargingsystems多组充电模块并联,充电核心单元集中布置,分散输出的充电系统。2. 0.14负荷调度loadmanagement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2.1 .15有序充电OrderIyCharging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2.2 .16智能运维intell
17、igentoperationandmaintenance将充电设备与网络管理平台集成,实现充电设施远程监控、异常预警、系统诊断修复升级和智能管理等功能。3基本规定3. 0.1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1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充充电设备和快充充电设备;。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立柱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和箱式充电设备;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和交、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4按充电服务对象数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充电设备;5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3.0.2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1自用充电设施;2专
18、用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3.0.3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满足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和未来发展要求。3.0.4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3.0.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2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3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3.0.6充电设备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3.0.7充电基础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19、。3.0.8充电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规定。3.0.9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宜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10既有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宜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三相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3.0.11新建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基础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
20、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充电设备4.1 一般规定4.1.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4.1.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规定。4.1.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4.1.4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
21、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4.1.5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非车载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4.1.6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4.1.7 非车载充电机应有主动防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具备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并有告警提示。4.1.8 8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4.1.9 充电设备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4.1.10充电设备应
22、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4.1.11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4.2设备安全4.2.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4.2.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根据地面情况宜安装具有一定防撞功能的非带电支撑结构底座,室内不低于0.1米,室外不低于0.2Xo4.2.3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的防护等级符合要求外还应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4.2.4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保持不带电状态且不应暴露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充电设备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电击防护应满足现
23、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中的规定。4.2.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或室外场所宜设视频监控。5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5.1 设置规则5.1.1 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1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2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4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5.1.2 各类建筑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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