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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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
2、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
3、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三)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者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违法行
4、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九条办法针对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设定四个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第十条基准表裁量情形中具体规定了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根据基准表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结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基准表没有规定具体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
5、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未立案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收集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的相关证据;对立案后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核查等程序。经核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根据调查结果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
6、录,并立卷归档。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第十四条基准表中各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的“以上”除第一阶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数额本数。第十五条办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一、关于投资领域违法行为裁量(含境外投资)133020400200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
7、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
8、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l%o以上5%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从轻处罚: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未做较大变更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
9、%以上2%。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企业拒不停止建设或停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o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2330204002002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10、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11、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对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o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o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尚未开工建设且
1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对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33020400200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一般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
13、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或项息况案向关假行息案信情备或机虚的信备的更知丸案供息目已目变告机备提信为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十条: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
14、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十三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4330204002004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
15、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6、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7%o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
17、裁量基准5330204011000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三)
18、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
19、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不予处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适用于投资主体未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轻微违法行为;2.企业自行
20、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的不予处罚一般处罚: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1亿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
21、者良好形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2、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
23、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投资主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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