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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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处罚权限和裁量幅度内,
2、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者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下限(X)和上限(Y)的,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下限的50%,即X*50%;(二)从轻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下限至上限的25%,即X+(Y-X)*25%;(三)一
3、般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下限至上限的50%,BPX+(Y-X)*50%;(四)从重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下限至上限的75%,即X+(Y-X)*75%o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者一定金额的倍数,只规定了上限(Y),没有规定下限的,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从轻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上限的25%,即Y*25%;(二)一般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上限的50%,即Y*50%;(三)从重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上限的75%,即Y*75%o第七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
4、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没有规定下限时免予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
5、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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