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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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镇(园区)综合监管执法效能,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健全工作机制
2、统筹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和镇(园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力量,成立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镇(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党政领导兼一体化工作站负责人;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消防工作的相当职级职务民警、镇(园区)专职消防队队长兼相应岗位负责人。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另派驻2名工作人员充实各地一体化工作站;各镇(园区)原有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力量不减。市消防救援大队1名同志负责挂钩联系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工作。镇(园区)于10月底前完成各地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挂牌工作。二、明确职责任务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按照职责权
3、限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办镇(园区)承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事项;统筹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三、厘清责任边界(一)专业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各镇(园区)辖区内各类单位场所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重点单位分级标准分别实施监管;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
4、全重点单位和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9)433号)确定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附件1);各镇(园区)应急管理一消防一体化工作站负责排查整治其他场所(附件2)。(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各镇(园区)所辖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级有关行业部门的要求,依法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镇(园区)安委办、消委办做好对镇(园区)各部门及村(居)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四、开展消防委托执法(一)委托执法实施。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与镇(园区)签订委托执法协议的形式,委托部分镇(园区)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5、。受委托镇(园区)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明确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办理消防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由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培训,使其具备履行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素质。市消防救援大队明确的辖区挂钩联系监督员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二)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镇(园区)依法对其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的镇(园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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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园区 安全生产 消防 监管 能力 建设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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