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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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医疗保障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具备)1C700010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替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IoOO元以
2、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1 .初次违法;2 .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己逾期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
3、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2C7000200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1 .初次违法;2 .无理抗拒、阻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但未造成执法设备损坏或者证据灭失;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和生育保险)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
5、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3C7000400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1 .初次违法;2 .用人单位不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未报送的材料不涉及用以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照或者与调查内容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
7、证、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重要材料或涉及对劳动者进行金钱给付的材料;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4C700070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隙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8、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1 .初次违法;2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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