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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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重大片区指挥部,有关单位: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下列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
2、同)人员长久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按规定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支持集体经济。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二)坚持规划先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三)保证有序可控。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四)尊重集体意愿。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
3、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五)注重全程监管。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建设、销售和以租代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商办类房产等,严格防范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发展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发展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导向的项目,但不得用于开发商品住房和SOHo性质的商办类房产以及不符合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的项目。第五条发展用地指标可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人员意愿,按规定采取新供地、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等方式落实。第六条发展用地指标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发展用地指标的人口数统筹核定。其中,新供地项目按下列标准核定人
4、均指标:(一)地块容积率22.0的,按人均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二)地块容积率V2.0的,按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第七条发展用地项目选址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牵头,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等需要,资源规划部门可商属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调整发展用地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属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发展用地的统筹引导,注意整合跨镇(街)、跨村指标,鼓励采取“飞地”方式,促进发展用地项目统筹布局集中连片开发。支持将发展用地项目纳入全市招商服务体系,统筹开展项目策划和招商。第八条采用新供地方式开发建设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
5、申请人。对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法依规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对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结算成本或缴交地价。第九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属地区现有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产业园区通用厂房(配套用房)、商业、办公、租赁住房等房产作为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前款规定房产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报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核减相应发展用地指标(按人均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核减,下同)。核减指标对应的预留用地
6、纳入片区规划统筹实施。新购置房产属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新购置房产属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时,参照出让方式供地的房产给予相应财政补贴。第十条属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购置房产的财政补贴标准,楼面单价原则上不高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位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的1.2倍。其中,属于市级片区范围内村庄的发展用地补贴资金按财政体制承担。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点所执行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认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位,如跨两个及以上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区段的,按各基准地价区段所占比例修正确定。第十一条
7、对于新征用地达50亩以上,并已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按土地征收比例核定发展用地指标的村庄,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可统筹考虑核减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调整为货币化补偿,补偿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仅用于购置房产作为发展用地项目,或者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或发展用地项目立项后,即可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属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制定货币化补偿标准。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核减发展用地指标的时间作为测算时点。其中,属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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