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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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保障伤病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I优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2、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川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全省
3、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进行确认。第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根据社会保险业
4、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有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托组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四)制作、送达、管理鉴定文书档案;(五)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各种矛盾纠纷;(六)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和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
5、托相关机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第七条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共建版(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认为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省本级作出工伤认定的公务员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同时提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便核验。能够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或者上一个环节已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交。第十条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时限。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逾期不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
7、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须协同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的,鉴定机构有权通知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鉴定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的方式开展现场鉴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要求对职工伤(病)情况进行检查、诊断,据实做出医检报告,及时反馈鉴定机构。第十三条川渝两地、各市(州)鉴定
8、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视伤(病)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职工伤(病)情,结合医疗检查、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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