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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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入学体
2、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
3、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须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三年,最长年限为六年。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第七条在正常学制内,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有可能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五学期1
4、2月份,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第八条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一般为155学分,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
5、用多种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等。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应进行严格考查。考查课和公共体育课的考试考查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第十二条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对应值为95;“良好”对应值为85;“中等”对应值为75;“及(合)格”对应值为65;“不及(合)格”对应值为55o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教育实习(顶岗实习)考核,首先由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返校后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顶岗实习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确定,学生的实习鉴定和教师评语存入学生档案,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分。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考核,参
6、照上述评定办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评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按高、中、初三级记载,分别对应百分制等级为95、85、75分。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学生论文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并评定最终成绩,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论文评议书存入学生档案。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与日常考勤综合进行评定。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参加相关的教学活动。第十三条以百分制记
7、载成绩,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及(合)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如采用平时、期末联合成绩评定方式,一般平时成绩不超过30%,期末成绩不低于70%,如变更该比例,应报请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第十五条含实验教学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第十六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考核
8、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如实记入学生成绩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考核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如下:即:平均学分绩二(必修课程考核成绩X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第四章免听、补考、重修与缓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一)必修课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90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者。(二)因重修某门课程但学习时间冲突的。以上申请免听者,需经任课教师、课程教研室主任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该门课程。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均须按该课程教学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听课程优先考虑已开通网络课程的课程。公共
9、必修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听。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必修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由开课单位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自愿或必须跟班重修该门课程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一)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免去考试资格者。(二)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S)旷考者。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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