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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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受邀的校外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根据XX省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业务需要,由学校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学报等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双肩挑”人员。其他人员从教学项目经费和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时,视同教学科研人员。第三条建立健全差旅审
2、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所开支差旅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有监管责任。财务处
3、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并提供服务。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类别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L省级、院士2.学校确定的层次人才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L头等舱2.公务舱、商务舱凭据报销二类校级领导及正高职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
4、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一)一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二)对于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据实报销。(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交通费,按照科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四)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第七条学校确定的高层次人才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
5、职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须购买公务机票。各单位和出差个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按照学校租车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乘坐飞机出差,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教学科研人员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高铁费。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中XX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表
6、中未列城市及地区按照其所在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表中人员类别省级、厅局级和其他人员分别对应第六条中一类、二类和三类。科研差旅住宿费按相关规定可以实行包干制。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一类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三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住宿费,按科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因公出差无住
7、宿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到边远地区出差或住在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农场、林场、学生宿舍等无法取得合规住宿发票的,凭情况说明(住宿地址、收款人联系方式等)和付款记录(收款凭条或支付记录)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第十六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住宿费的,凭有效住宿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写明情况,经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路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章伙食补
8、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八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IOO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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