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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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校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户口和档案,其党团关系亦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保存。第二条对于因报考研究生、出国等原因而不就业或能够就业,但本人不愿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不为其保存户口和档案,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第三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本人填写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申请表,
2、如实说明申请理由;(二)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查同意,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三)学校委托毕业生原所在院(部)与其签订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院(部)、毕业生本人各执一份。第四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原所在院(部)负责管理。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的协议最长期限为2年。第五条在协议期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为毕业生办理XX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及户籍和档案材料等转寄手续。办理的具体时间以XX省人事厅规定的时间为准(目前为8月15日后每月的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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