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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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2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方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
2、善为目标,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到2025年,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水资源管控体系基本建立;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L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国家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省级水网覆盖范围达到88第以上;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实现全覆盖;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治理全面完成。到2035年,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形成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建成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区;河湖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全
3、国领先。二、强化以水而定促发展(一)坚持以水定城。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把水资源作为城镇规划建设、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布局、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合理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布局,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推动城市群集约高效发展,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无序扩张。(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二)坚持以水定地。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土地开发上限,对土地规划用途进行严格管制,土地利用规模和方式要适应区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农业节水增效,坚持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促进农业布局结构规模
4、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三)坚持以水定人。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调控人口发展规模,在确保基本保障生活用水需求基础上,确定城乡各发展阶段的人口规模,以水法规调整人的用水行为,以水文化培育人的用水习惯。深化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水意识,践行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建设节水型社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坚持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发展,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为手段,实现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禀赋相协调、产业布局与水资源配置相适应、产业规模与供水能力相匹配。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逐步压缩高耗水行业的规模,扶持节水技
5、术和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循环高效用水,推进废水资源化利用。(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五)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约束。严守水资源可利用量“红线”,严格水资源管控目标约束“控制线”。鼓励在合理开发利用范围内通过工程建设、再生水回用、海水淡化、水权交易等方式增加可用水量,建立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水“一事一议”制度,在“红线”控制范围内由省政府统一决策实施。加快推进跨区域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区域农业、工业、生活、河道外生态环境等水资源利用边界线,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禁止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
6、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健全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用水定额体系。(省水利厅牵头)(六)严格河湖生态水量约束。合理确定河湖重要控制断面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下同)保障目标,健全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河湖生态流量调度管理。至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纳入生态流量保障重要名录的河流湖泊基本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七)严格地下水双控指标约束。从严制定地下水量、水位控制指标,实行双控管理。除应急取水等特殊情况外,对不满足地下水总量控制、地下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要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限期开展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取用地下水
7、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维持合理地下水位。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要及时划为地下水超采区。(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严格规划管控约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其中,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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