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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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公共研发属性,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依法在山东省注册或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第二章建设模式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
2、团队、中央企业、省外大型国有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二)企业+模式。产业链头部企业、行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联合建设。(三)人才+模式。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与企业联合建设,人才团队通过入股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撑保障。(四)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1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二)主要业务
3、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完善的人事薪酬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市场化决策机制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30%(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
4、不低于30%o(六)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七)举办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八)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业务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九)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拟备案单位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按程序予以备案。第六条备案程序:(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实行分批办理,一般每半
5、年办理1次。(二)单位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申请单位对三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局在科技云平台对提报材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书面报省科技厅。(四)审查论证。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考察意见。(五)公示备案。省科技厅根据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第七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举办单位或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股权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仍符合备案标准的,保留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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