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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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州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市
2、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范畴的活动,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评审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五条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基于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适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
3、进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议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三)审议
4、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四)协调评审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三)在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按照“双随机”原则,抽选评审专家;(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建议名单;(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
5、应用成果,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区政府,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组织和个人申报。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
6、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2年;(三)具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变革,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对推进质量工作作出
7、重要贡献。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秘书处公布的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将申报信息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二)推荐。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处。(三)资格审查。秘书处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
8、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四)材料评审。秘书处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五)确定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情况等进行审议,综合材料评审分数和秘书处建议,确定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六)现场评审。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七)陈述答辩。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市长质量
9、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候选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开展评价,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八)确定建议名单。秘书处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评审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九)公示报批。秘书处对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
10、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复核。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秘书处。秘书处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第五章资助及经费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届内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重复申报。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颁发牌匾和证书。第十九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省政
11、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评审经费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经费中统筹解决。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开展质量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推广与应用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健康、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
12、促进产品、服务、工程质量的提升。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二十二条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向社会宣传、交流其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IrJo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获奖次年起4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广州市市长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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