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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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学生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
2、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3、、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校区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监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八条各学院(系)成立认定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管理。第九条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团支委)成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认定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应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4、,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十条泰安校区、济南校区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校区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
5、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二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1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或身患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较大的;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4 .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5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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