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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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三章飞行服务第四章产业应用第五章产业支持第六章技术创新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2、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第三条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遵循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分类管理、协同运行、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推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
3、通运输部门承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政策,推进与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的培育拓展,推进与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建立低空飞行服务
4、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第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本市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规则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活动。第十条本市鼓励成立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产
5、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等工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有序发展。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宣传低空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二章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6、(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二)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三)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第十四条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
7、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
8、能:(一)飞行计划处理;(二)航空情报服务;(三)航空气象信息服务;(四)低空数字空域图;(五)导航;(六)监视;(七)告警;(八)协助搜寻与救援;(九)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并推动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规定开放共享。低空数字空域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城市建筑;(二)自然山体;(三)海域、河流、湖泊;(四)重要保护区;(五)低空范围内其他主要自然障碍物、人工障碍物;(六)不同类型航空器的低空飞行空域;(七)电子围栏;(八)其他与低空飞行相关的信息。第三章飞行服务第十八条市
9、人民政府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区分不同类型航空器特点,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低空空域使用方案应当适应隔离飞行逐步向融合飞行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航空器低空飞行技术发展水平、法规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社会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运行安全
10、为导向,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低空飞行实施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在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下,依托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飞行告警、信息发布等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并适应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结合飞行活动需要,推进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
11、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第四章产业应用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第二十五条市公安、规划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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