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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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3)98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南省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9日湖南省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
2、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实验室,以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自建自检兽医实验室等。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管理、兽医实验室考核、检测能力比对等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实验室考核、技术指导、操作培训、能力比对等工作。第四条各地应结合当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兽医实验室
3、。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实验室应达到生物安全II级实验室建设要求,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实验室未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的病原检测和诊断活动。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自建自检的兽医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环境保护等规定,并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自检实验室仅对本场(厂)的动物疫病状况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不得对外开展委托检测。第二章兽医实验室运行管理第六条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运行实验室质
4、量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第七条兽医实验室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兽医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物安全隐患。第八条兽医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落实防火、防爆、防盗和防泄漏等各项措施。开展应急和消防知识培训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保管。第九条兽医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的处置程序。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
5、,应及时报告,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或阻止他人报告。第十条兽医实验室需配备与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二)实验室负责人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三)检测人员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能掌握实验室各种实验操作技术,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第十一条应加强内外部管理,按有关规定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畜禽规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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