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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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二号)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已由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区域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了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和注入长湖的拾桥河、西荆河、大路港河、唐林河、龙培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
3、能保护、生态保护。第四条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长湖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长湖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民
4、、居民参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第五条长湖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二)负责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长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四)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管理、港航管理、渔业渔政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长湖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具体分工。第六
5、条长湖流域保护实行河湖长制。长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对长湖流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致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第八条长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流域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长湖流域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对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
7、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长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长湖流域保护和管理范围分为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一)长湖保护范围包括长湖保护区和长湖控制区。长湖保护区按照长湖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长湖控制区原则上按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划定。(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市人民政府依法
8、划定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勘界立桩,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清除违法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自然形态。第十四条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第十五条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禁止破坏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
9、靠等公共设施。第十六条在长湖保护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汉和其他侵占或者分割河湖水域的行为。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湖保护规划,在长湖保护区内实施退垸还湖。第十七条在长湖控制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八条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项目审批前,征求长湖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长湖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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