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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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学生工作队伍,规范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完善研究生“三助一辅”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辅导员(本办法所称“兼职辅导员”专指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我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中选聘。第二章条件与职责第三条申请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党员(或预备党员);2 .思想道德素质优良,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3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 .学业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2、5 .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团结协作,能够满足岗位职责的要求;6 .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担任过一年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或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第四条兼职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1 .院系设置的兼职辅导员,直接带班,每名兼职辅导员一般带120名左右学生。学团部门设置的兼职辅导员,应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2 .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履行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3 .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章选拔与聘用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数按照不超过当年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的3%确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与在校生数量的比例,按照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的原则,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岗位,逐年配备。第
3、六条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会同研究生工作部等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推荐、用人单位初步考察、学校统一选拔聘用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根据当年选聘计划按照1:L5的比例向学生工作部推荐人选,学校通过面试、综合考察等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第七条兼职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每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个人意愿和学校工作需求等情况综合确定是否续聘。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参照专职辅导员的方式执行。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辅导员工作,确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一个月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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