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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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三重一大”事项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普法与法律培训工作、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管理,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中的涉及法律事项的相关事务。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则;(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
2、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五)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章法律事务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体系。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法务部,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法
3、律事务工作,同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将法律事务专职人员配备情况报公司法务部备案。第七条公司法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牵头公司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中的法律事务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工作,负责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二)负责参与审查、修改、会签公司经济合同、协议,强化合同内容形式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三)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重大项目投资的可研、招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四)办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劳动争议等诉讼(仲裁)案件;(五)协助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
4、,参与公司非诉讼事务的处理;(六)收集、整理、汇编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七)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为公司其他部门合规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八)负责组织公司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法律教育培训工作;(九)指导、协调、监督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务工作;(十)负责对公司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的联系与管理;(十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八条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聘任,直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公
5、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将其选聘的总法律顾问报公司批准同意。第十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按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规章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公司名义印发,在公司内部有效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应达到100%。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前应提交公司法务部审查。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
6、;(二)是否与公司现行制度相冲突;(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法务部、责任部门负责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二)实际已经停止适用的;(三)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四)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五)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的法律审核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规定为准。对“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的,在提交公司决策机构
7、研究决策前应进行前置法律审核。如有必要,由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后经公司法务部审核确认,并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也可形成专项法律风险提示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的,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决策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及风险防控建议。除本条规定事项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七条涉及法律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法律审核率应达到100机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时随文附上其法律部门提供的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务
8、机构出具的并经其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的法律审核意见书。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从法律角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业审核,并履行如下职责:(一)决策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等依据是否准确;(二)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的规定相一致;(三)决策程序是否适当;(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法律问题。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涉及一般法律问题的,公司法务部进行法律论证;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公司总法律顾问、公司法务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论证。第二十条提出并经办决策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决策事项合法合规性专业审核,参与重大复杂决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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