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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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绩效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第四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而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依法依规作为发起采购的主体(包括用户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2、包括原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食材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五条学校有关单位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性。采购项目必须落实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第六条学校开展电子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以及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第七条对于有共同需
3、求的采购项目,鼓励用户自愿联合,集中带量联采,提高效益。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采购,责任到岗”的管理体制。第九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设备、资产、基建、后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S)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
4、工作的紧急重大及特殊事项;审定学校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四)听取采招办及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采购工作情况汇报,监督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五)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第十条采招办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管理学校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有:(一)贯彻落实国家采购招标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拟订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二)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内部控制建设;(三)协助编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四)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业务的管理、协调与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委托协调工作;对学校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五)负责受理采购
5、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六)负责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七)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A)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九)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十)完成学校和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归口业务的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二)负责组织填报归口业务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三)建立健全分散采购的内部控制机制,组织与管理归口业务范围内的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四)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制定、论证、审核的
6、责任机制,审核用户采购申请、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释疑等;(五)加强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按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调、监督合同的正常履行及项目验收;(六)应当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依据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其业务范围划分如下:(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实验材料、办公用品等;(二)房产管理处:办公家具、搬迁服务等;(三)基建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相关工程服务等;(四)后勤管理处: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养护、餐饮服务、餐饮食材、物业服务等;(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计算机成品软件、软件开
7、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系统运维、信息化服务等;(六)保卫处:消防器材、安防工程、安保服务等;(七)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各种文献资源及相关服务等;(A)资产管理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及相关服务等;(九)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慕课制作、虚拟仿真实验课程制作等;(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利等;(十一)项目存在多个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以项目主要内容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协同管理。项目未明确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由用户所在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第十三条用户是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是采购项目的执行主体,主要职责有:(一)申报采购预算,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论
8、证和立项;(二)提出采购申请,依法依规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三)确认采购文件;(四)协助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等工作;(五)参与采购项目的澄清释疑、质疑投诉处理;(六)应当由用户负责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第十四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采、委托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四种。(一)政府集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用户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均不得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约束,按照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委托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
9、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由采招办委托学校遴选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进行采购。(三)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限额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招办按照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四)校内分散采购。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学校分散采购指导意见,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用户组织实施,不宜组织实施的,经采招办确认后,可代为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校内集中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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