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师范专业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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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师范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实习是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目的1、使学生认识和了解其将要从事的专业(职业)工作及要求,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在实践中接受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职业)技能训练。2、引导和促进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
2、题以及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对就业或创业的信心及应对能力,为学生将来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3、通过实习,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校的教学科研能顺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潮流,使学校师生能及时获得前沿信息,不断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条实习方式非师范专业实习应以相对集中(按地理区域或人数)条件下的岗位实习(参加实习单位所需岗位的实际工作)或岗位助理实习为主体方式。实习单位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统一安排。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自主分散实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的“接受函”和联系方式,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实行统一
3、管理,严格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要指派校内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分散实习学生的远程(通过互联网等)指导、答疑工作,严把质量关。第四条实习内容非师范专业实习内容必须符合或接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实际,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精神,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使其达到专业(职业)岗位的入职要求。第五条实习时间及实习期非师范专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或四年级的第一学期,具体按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执行。非师范专业(包括艺术、体育专业)实习的实习期必须达到半年以上,职业技术类专业必须达到一年以上。第六条实习学分半年期实习的总学分为12学分,按必修课程学分记载。其中,岗
4、位(岗位助理)实习计4学分,专业(职业)技能训练计8学分。一年期实习的学分参照半年期实习学分标准,按比例核算。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非师范专业的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订实习管理文件。2、协助学院联系、落实实习场所,指导实习基地的建立。3、审查学院实习管理制度、实习计划及实施方案。4、督导、检查实习的准备及实施情况,落实实习改进措施。5、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审核实习经费开支。6、会同学院共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第八条学院是实习的管理实体,要成立以院长任组长,教学院长、系(教研室)主任、
5、教学秘书、专业教师代表、实习年级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实习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大纲、专业(职业)技能训练大纲、实习计划及实施方案等。2、加强实习基地建设,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具有长期合作前景的企业(单位)作为实习点,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3、建立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指导、联合育人的实习指导机制,与实习单位协商成立实习指导小组,拓展合作育人的有效途径。明确学校(学院)与实习单位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实习管理体系,确保学生实习质量。4、组建优秀指导教师队伍,指定责任心强的教
6、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5、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辅导学生进行专业(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及考核办法等。6、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实习动员,安全教育,人员安排,发放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指导教师工作日志等。7、教学院长带队,定期到实习点巡视、检查实习落实情况。8、做好非师范专业实习的鉴定和评优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优秀案例展示,表彰先进等活动。9、协调、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0、做好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九条不得安排学生到涉及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单位(岗位)实习,也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
7、娱乐场所实习。第十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第三章指导教师第十一条指导实习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具备实习指导条件的教师都应积极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第十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实习指导工作,如因个人原因离岗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备案后安排其他指导教师代替,擅自离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对安排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由所在学院记录教学工作量。第十四条教师指导实习工作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学校、学院关于非师范专业实习的管理制度和职责要求。2、了解非师范专业实习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情况,了解实习
8、学生的思想、学业、实践能力等基本状况。3、具有非师范专业实习和专业技能训练的指导能力,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善于沟通,有较强的协调、管理能力。第十六条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1、全面了解和掌握非师范专业实习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材料,积极参加有关的学习、培训、研讨等活动。2、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为实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组织实习生学习有关文件及实习要求,积极参加观摩、考察、调研等实习活动,指导编写并审阅、检查实习方案。4、会同实习单位人员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全面检查并掌握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5、指导实习生
9、制定实习方案,指导撰写职业生涯规划(或创业发展计划)及调研报告(或创新改革方案)。6、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初评,给出评价意见并填入实习鉴定表。7、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安全,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8、及时向学院实习领导组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9、实习结束后将学生的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等文档收齐汇总后连同指导教师工作日志一并交学院存档。第四章实习生第十七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非师范专业学生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实习,实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第十八条实习生应遵守下列实习规定1、由学校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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