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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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
2、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用气管理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罚那么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平安和正常供给,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
3、实施。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开展,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原那么。城市燃气开展方案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综合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厂(站),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八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
4、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平安生产、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平安的标准、标准、规定进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和因生活、生产需要增加管道煤气用气量的,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气源集资费,由其统一组织城市管道煤气的建设和开发。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户外的管道煤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
5、在供气2O日前,将属于燃气经营单位产权的管道煤气设施移交给燃气经营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第十二条承当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第三章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及燃气计量表等。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和沸水器具、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等。第十四条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给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
6、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费用由设施产权人负担。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裸露的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平安用气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用户报告燃气设施有故障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修理;属于漏气、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处理。因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或抢修处理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在工程施工时,应保障城市燃气设施
7、的平安。凡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撤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撤除。第十八条毗连城市燃气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燃气设施不受损坏。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运行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前方可施工;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立即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因施工需要拆改、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同意,由经营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规定和标准,其平安附件必须齐全、可靠。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定期校验。压力容器设备安装前须到质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经销燃气器具的,须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合格前方可销售。燃气计量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使用中应定期检测和更换。单位和个人安装燃气器具,凡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安装验收前方可通气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和擅自启动、改装、移动、撤除、覆盖燃气设施及其标志;(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平安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料;(三)利用和依附燃气设施拉绳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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