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docx
《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业务,有效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担保人,为作为债务人(被担保人)的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法人单位,与债权人约定,
2、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对担保对象开展深入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严格执行公司决策审批流程,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担保的后期管控。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为以下项目或企业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企业担保规定的;(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
3、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第六条公司严禁为公司非出资单位提供担保。为控股单位、参股单位、合作项目提供的担保,合同各方须根据对等原则,按股比承担担保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行为确需突破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七条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二章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4、事会批准。公司及所属单位对非全资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须在履行决策程序后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担保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反担保措施办理、担保的后期管理等工作。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参与股权质押、实物抵押等担保的业务办理。第十一条公司法务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担保相关合同以及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并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担保权利追索工作。第三章决策权限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5、董事审议通过。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6、他担保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经过半数的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受理程序第十七条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
7、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
8、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原则上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各方根据对等原则按股比承担担保份额的除外)。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二十条采用保证反担保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10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