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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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己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原辅材料备案文件的过程。第四条原料药、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对申报资料实行备案管理。药用辅料申报资料可以备案管理也可以将申报资料随制剂申报资料一并申报。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统一电子信息数据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用原辅料生产企业备案信息报送的督促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境内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合法的生产企业提交。境外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
3、代理机构提交。第七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可作为药品制剂企业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八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接受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的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制剂类药品生产厂商应当与其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厂商或代理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对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材料负有审计责任。制剂类药品生产厂商对原辅材料供应商的审计,可以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采用生产现场审计或其他方式的审计方式。对于用量微小、经评估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药用辅料供应商,可免于审计。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提交的备
4、案信息,不单独进行审核。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经保密验证的信息系统和标准操作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保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药品审评部门根据药物制剂的注册申请人,在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号以及该备案号持有人的授权文件,关联审评已备案的资料。第三章备案信息的提交和变更第十二条药用原辅材料生产厂商,其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己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生产的产品,应当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提交原辅材料的备案文件。己用于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药用原辅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备案时除按备案信息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资
5、料外,还应提供使用该药用原辅材料的制剂品种情况。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药用原辅材料,可以在与其相链接的制剂注册申请提交后30日内提交备案资料,但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待其取得药品注册证或药包材注册证后,备案号方可被激活;药用辅料待制剂获得批准后其备案号即被激活。第十三条原辅材料厂商提交的原辅材料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起始物料、中间产物、生产工艺、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第十四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提交后,备案信息平台自动赋予备案号。当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号后附注变更的标记。第十五条药用原辅材料生产厂商应当对起始物料、中间产物和生产过程等进行质量控制,对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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