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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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的意见以及“学分制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制定我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二、组织机构组长:教务科科长成员:教育督导室主任、专业教研部主任、学生科科长、就业办主任,成绩管理员等三、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范畴课程替代是指学生在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习了某门课程后未能取得课程学分,允许以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来代替相关课程学分的学业制度。未能取得课程学分一般是指考试或补考未及格,因故请假
2、而缺考等情况。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未选修或无故旷考的课程,不适用学分替代。四、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课程替代1 .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2 .课程名称、内容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原则上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3 .原则上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4 .国家计算机二、三级考试合格成绩可以替代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学生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可以申请替代某一学期计算机基础课程未获得学分;若学生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可以申请替代全部计算机基础课程未获得学分。5 .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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