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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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
2、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第二章费金安排第五条国
3、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第八条中
4、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十一条专
5、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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