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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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卫发(2023)120号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住建局,前湾新区、高新区相关单位:现将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住建局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2、发宁波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22)79号)和宇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二、配建要求(一)总体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于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打造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要求,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特点,每个社区一般按照每千人口不
3、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配建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居住人口每增加5000人,应增设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或者女员工每达5000人,参照社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二)面积要求1 .新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托位12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每个托位3m2o2 .社区常住人口小于3000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60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80m2。(三)选址要求1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应本着便利、安全,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长、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宜布局在社区相对中心区域,邻近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毗邻或合并设置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2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3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及建设需符合现行规定。(四)配建方式1 .新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放在首期建设,且设施不得拆分。2 .已建成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加快配置。3 .农村社区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婴幼儿服务需求,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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