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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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厅。浙江省公安厅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
2、范、高效原则,按照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效率。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二、职责分工(五)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非专业检查事项,并统筹实施专业检查事项;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政工部门要优化行政
3、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进行政监管队伍正规化建设。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各级警务保障、科技通信部门应当为行政检查工作开展提供各项支撑保障,推进科技和数字化建设。三、检查要素(七)行政检查主体。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对入库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八)行政检查事项。1 .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维护管理,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标准和有关要求编制,确保事项名称规范、法律依据充分、检查层级明确。2 .多部法律法规对同一或相近违法行
4、为进行规制的,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地方特有事项与国家、省事项相近的,原则上编制为一个行政检查事项。3 .根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规范编制实施清单,明确检查流程、检查内容、检查表单等检查规则。4 .按照“应纳尽纳”“能联尽联”要求,拓展编制跨警种跨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5 .检查事项应当区分专业事项和非专业事项,需要利用专门知识、专业设备开展或需要鉴定认定的事项原则上作为专业事项。(九)行政检查对象。L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及证照、场所、设备等附属客体的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检查对象标签体系,确保行政检查对象与标签正确关联
5、。6 .市场主体类检查的对象应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可根据数量、规模、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市、县检查责任分工,实行分级管理。7 .省、市两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情况等,实行分类管理。对涉及重点行政检查事项的对象,应当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一般对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四、检查方式(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科学编制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 .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不得实施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十一)重点检查。1 .对列入重点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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