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23〕68号+(编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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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NHDO1-2023-0008嘉兴市南躯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政办发2023)68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经十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8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公正、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监管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按照“依法实施、属地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制度,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激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诚
3、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能力,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二、压实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工作准则,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附件1、2)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实现镇(街道
4、)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附件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配备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比例的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
5、技能培训。在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按照相关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行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
6、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监管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举办“开放日”等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明确监管重点(一)登记备案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登记备案情况的监管。民政
7、部门加强与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按照法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实施监管。鼓励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专业化运营,符合规定条件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应按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数据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整
8、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等,对重大隐患提请属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敬老院和利用学校、厂房、营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医疗保障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遵守职业守则,以及特定从业人员的任
9、职资格的监管。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机构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养老设施监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布局,保障养老机构进入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社区,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落实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过渡期政策,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0、、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用地和配建设施督查,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出租、转让、买卖和抵押等情形,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查处。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医保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为老服务金融产品的监管,依法打击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定价,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租赁房屋兴办养
11、老服务的机构不得预收服务费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缴纳会员费。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无备案、无照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非法集资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
12、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务数据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应急处置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开展应急消防演练不少于1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
13、,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全面落实各级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权益维护监管。加强防范和处置以“会员卡”“预付费,等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严厉打击寻衅滋事、侵犯伤害老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
14、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原因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监管制度(一)健全协同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结果公示等制度。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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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南政办发 2023 68 编号 关于 印发 加强 养老 服务 综合 监管 促进 质量 发展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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