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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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发(2023)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14日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传移体
2、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服务是指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一)技术交易服务;(二)知识产权服务;(三)技术咨询与评价服务;(四)技术投融资服务;(五)技术中试熟化与集成运营服务;(六)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与交流;(七)技术转移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八)为促进技术转移所举办的交流活动;(九)其他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
3、,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认定制,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示范作用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认定和绩效考评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第二章备案与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大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或上述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二)建立并运行半年以上;(三)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四)管理规范
4、,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以及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六)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七)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满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稳定的经营团队,有5名以上专职科技服务人员;(三)制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四)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5项以上,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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