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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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维护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年金基金监管活动。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以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
2、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向省政府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二)职业年金缴纳、征收、归集及待遇支付情况;(三)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等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四)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代理人职责情况;(五)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换及其履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情况;(六)职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
3、况;(七)贯彻执行职业年金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第六条从事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七条鼓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职业年金管理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规范,加强合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理人可以总结推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职业年金风险管控规则,通报典型案件。第二章行政监管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检查职业年
4、金基金归集情况;(三)检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设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遵守归集账户管理制度情况;(四)检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代理人职责情况;(五)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换情况;(六)按照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计划备案;(七)按照规定公开披露有关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第九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归集缴费、账户转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请、管理业务档案等情况;(二)当地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设与管理情况;(三)其他规定职责。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各市筹集职业年金基金情况;(二
5、)各市职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及时划入归集户的情况;(三)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财务管理情况;(四)其他规定职责。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当地筹集职业年金基金情况;(二)当地职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及时划入归集户的情况;(三)当地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财务管理情况;(四)其他规定职责。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字说明、资料和信息;(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6、、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登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有关信息;(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通知书。第十三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风险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也可以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核查。第十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等,实施非现场监督。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
7、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放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监管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发现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下级部门拟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二)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不利于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三)依法受理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四)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存在管理风险的,提出防控风险建议;(五)发
8、现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布不实、误导性信息的,及时责令改正;(六)发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职责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七)依法公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数据、信息;(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被检查单位接到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责令改正等,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检查情况记录制度,主要记录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下列内容:(一)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
9、情况;(二)存在基金管理风险的情况;(三)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四)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五)被约谈的情况;(六)未落实报告、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相关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等,记录应当至少两名检查人员签名,与相应证据材料一并存档保管。记录可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第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存在重大管理风险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采取必要措施。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启动。基金监督机构提出约谈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二)通知。经批准决定约谈的,制作约谈通知书
10、送达被约谈单位。(三)约谈。约谈人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被约谈人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四)记录。约谈机构制作约谈情况笔录或纪要,相关材料存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约谈情况抄送相关单位。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涉嫌职业年金欺诈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督促处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职业年金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第二十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
11、金管理机构存在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代理人。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拨其管理的基金或者暂停其接收新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第三章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级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待遇支付受理、账户转移受理、风险控制等经办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制度,监督各计划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二)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制定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办法
12、,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估;(三)审核受托人制定的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监督受托人对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的考核评估情况;(四)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披露职业年金有关信息、数据;(六)负责省本级职业年金参保登记、接收待遇支付申请、基金归集、账户转移等管理经办工作;(七)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自查,并将履行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自查报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资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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