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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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9月2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她产抵押第六章房地产价格管理和评估第七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条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第四条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凭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以下称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交易手续。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3、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新的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房地产,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四)以房地产作股转让的;(五)拆除他人房屋未予安置房屋直接以房地产作价赔偿的;(六)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房地产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的,不得转让。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
5、八条房地产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三)转让时间;(四)价款及付款方式;(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房地产权属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然后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
6、权证书。第十条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交换方式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依前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权属交换包括下列形式:(一)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二)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交换。所有权交换的差价补偿部分按买卖缴纳交易税、费。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造并达到法定条件的住宅和非住宅向境内外预先销售,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7、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二)商品房坐落地址、幢号、房号、结构、层次、建筑面积;(三)商品房用途;(四)商品房销售价款及付款方式;(五)交付使用的日期;(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8、备案。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情况。第四章房屋租赁第十七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或其附属设施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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