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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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津区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印刷、出版物发行工作;(一)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核、准印证发放。(二)负责全区电影放映单位业务监督管理;负责电影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电公益放映和服务。职责边界1.连续性内部资料审批权限在省新闻出版局;2.民族宗教类出版物审批权限在省民宗局、省新闻出版局;3.党史类一次性内部资料需党史研究室审批同意后再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4.地方志属于出版物,不予以审批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5.涉法律法规知识读本类需政府法治部门审批同意后再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刊号;6.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
2、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7.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8.新闻出版、电影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津支队负责。9.一般放映单位审批权限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局,点播影院审批权限在区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类)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批实施依据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3、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
4、位。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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