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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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支持和引导市县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与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相衔接,共同支持基
3、本公共文化服务各方面项目。在资金分配上,避免重复安排和资源浪费。第四条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情况核定。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设区市、县(市)财政及宣传、文旅(文物)、广电、体育行政
4、部门(以下统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一)省财政厅职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对省有关部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补助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职责:提供测算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方案的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文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
5、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结合本级预算安排,通过预算编制或组织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配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补助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分配补助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本级项目执行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重点陈列展览,公共文化体育设
6、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开展文体活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等方面。(一)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公共文化场馆指设区市、县(市)政府举办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政府举办并由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馆(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资金列入其部门预算。用于公共文化场馆正常运转、改善展陈、举办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等免费开放服务所需的支出。(一)重点陈列展览。支持列入中央和江苏省免费开放名单的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经省财政厅、省
7、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核定的其他省级文化场馆,归口市县文旅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的重点陈列展览。用于展览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展品组织、运输安保等费用。(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指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国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生的设施维护修缮与设备购置支出。(四)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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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公共 文化 服务体系 建设 补助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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