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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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
2、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V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 .公路用地;2 .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 .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
3、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二)公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新增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养护预算与资产存量挂钩机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三)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公路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资产报告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4、查;组织辖区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路资产报告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组织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科学配置公路资产(四)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发展规划、公路资产存量情况、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配置公路资产。(五)公路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
5、、移交等。(六)各地以建设、受让方式配置公路资产的,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并明确公路资产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七)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在交付使用时确认为公路资产并按规定进行核算。31)通过移交方式形成的公路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划转审批程序,接收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意见,落实管护单位,并做好登记入账工作。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运输主管
6、部门和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三、加强公路资产养护与使用管理(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监督辖区管护单位做好公路资产的养护工作。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以及应急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十)政府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养护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十一)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十二)公路的收费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转让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按
7、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公路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十三)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应保证公路事业发展、公路安全以及公众出行需求等前提,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管护单位出租公路附属设施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出租;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十四)严格控制公路附属设施对外投资行为,确需对外投资的,应符合国家
8、、省有关公路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规定,由管护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管护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按照当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十五)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办理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十六)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但不得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秩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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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财政厅 交通运输 关于 印发 公路 资产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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