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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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征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DRG付费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条疾病诊断相关组(DRG)是用于衡量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以及进行医保支付的一种工具。DRG实质上是一种病例组合分类方案,即根据年龄、
2、疾病诊断、合并症、并发症、治疗方式、病症严重程度及转归和资源消耗等因素,将患者分入若干诊断组进行管理的体系。第三条DRG付费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医保费用的方式,较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急性住院病例和中短期住院服务。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目录支付标准等按照参保地医保相关待遇政策执行。第四条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推进DRG付费工作落实,做好协议管理、数据采集,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清算管理,完善DRG付费信息系统,建立与DRG付费相适应的支付体系及协商谈判、激励约束和考
3、核评价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为参保人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第五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DRG付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并对DRG付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二章协议管理第六条DRG付费实行协议管理。实行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包括DRG付费管理有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可采用在现有医疗服务协议基础上,增加与DRG付费管理有关条款的形式完善协议内容;也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DRG补充协议。经办机构要与纳入DRG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100%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二季度前要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第七条D
4、RG付费管理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明确是否为DRG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住院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报和上传等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编码人员的相关职责及管理内容,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结算方式、时限及付费标准,DRG付费年度清算适用范围、方式及流程,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用于DRG医院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于DRG分组及付费标准的协商谈判程序,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尽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应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付费中发生的高套分组、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服务不足等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行为计入医疗服务
5、协议年度考核,并与质量保证金返还、预付金拨付、医保协议续签、医保定点退出机制等挂钩。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付费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章数据采集第九条数据质量是实行DRG付费的基础,直接影响DRG分组结果、分组效能和付费合理性等。DRG付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的贯标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保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医保药品、医保医用耗材等I言息的业务编码标准。如国家对医保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以及其他业务编码标准进行调整,应及时执行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务的基本信息、诊疗信息、费用信息
6、等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4号)等规定填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化要求相应改造医院信息系统(HlS系统)接口程序,准确填报医保结算清单、病案首页、处方明细以及电子病历新言息数据,做好数据安全维护工作,确保数据按时上传和规范上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上传相关数摘言息,或因为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入组的病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一条经办机构要建立采集数据质量监管机制,按时对医保结算清单和病案首页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有问题的数据反馈医疗机构进行核对、修正和重传。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通报。第四章
7、预算管理第十二条DRG付费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和管理方案;并根据当年基金收入预算、上年医保基金支出、参保人数及增长预期等指标,充分考虑医保政策调整因素,预留一定比例(原则上为5%-10%)风险金。第十三条DRG付费应整体进行单独预算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DRG付费预算总额:DRG付费预算总额=年度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门诊支出预算-异地就医支出预算-其他基金支出预算-风险金第五章支付标准第十四条各统筹区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要求,在26个主要诊断
8、分类(MDC)和376个核心DRG分组(ADRG)与国家保持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历史数据和临床实际,遵循临床过程相似,且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DRGs)o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代码采用国家医保版医疗保障疾病分类代码(ICD-IO)和医疗保障手术及操作分类与代码(ICD-9-CM-3)o第十五条建立DRG付费分组动态维护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运行实际做出相应更新调整。第十六条DRG病组支付标准根据各病组权重和费率确定。计算公式为:DRG病组支付标准=DRG病组权重X费率。第十七条权重确定。DRG权重是每一个DRG
9、病组依据其资源消耗程度所给予的权值,反映该DRG病组资源消耗相对于其它疾病的程度。(一)根据各病组前3年住院病例的历史例均费用与同期所有病例例均费用的比值计算病组权重。缺乏前3年住院病例历史数据的,可参照经济发展水平近似、医疗资源共享的统筹区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某DRG病组权重二该DRG病组中病例的例均费用/所有病例例均费用。(二)原则上在各主要诊断大类总权重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临床专家结合资源消耗结构、诊治难易程度、病情危险程度等因素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病组权重,并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权重调整联动工作。第十八条费率确定。DRG费率是分配到每一权重上消耗的住院医疗费用。(一)根据D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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