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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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四章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与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和生态环境,促进村镇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
2、布局,因地制宜,绿色环保,保护民族文化,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城乡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特色村寨纳入村镇规划,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第六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以及民族特色村寨内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自治县人民政府
3、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八条在村镇规划建设中,对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加强自然灾害评估工作。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九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村庄布点、建设范围、建设用地规模等内容。第十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
4、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和绿化用地、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期满前,应当及时做好下一步规划的衔接工作。第十二
5、条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间和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综合文化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6、备案。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超出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确保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七条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草案的公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村镇公共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村民查阅的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村镇规划的组织编
7、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村镇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专门场所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重新公布。第十九条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取得规划许可。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村镇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实施。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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