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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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2、。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四)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五)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谋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力;(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八)违法行为人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九)违法行为人配合调查处理、改正违法行为、
3、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十)其他因素。第六条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裁量因素的,作出裁量决定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所有裁量因素。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4、、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考虑因素:(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与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达成和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重
6、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二)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第一款所列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的,从其
7、规定。因存在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因该情形从重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三条从轻行政处罚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但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期限。第十四条法律
8、、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单处,但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遵循以下适用规则:(一)对只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再实施可并处的罚种;(二)对只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不再实施可并处的罚种;(三)对只有一般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实施可并处的罚种。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等处罚有一定幅度的,遵循以下适用规则:(一)根据违法情节,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二个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次;(二)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低于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
9、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三)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处罚限值没有规定最低处罚限值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或最少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期限以零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等的处罚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主动性以及改正程度,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
10、改正情节。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依据。第十九条本规定所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及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时修订。第二十条本规定及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但在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下,适用法定裁量幅度“以下”行政处罚,此处“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陕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附
11、件: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符合其中之一)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主体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笫四十七条笫(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
12、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较轻1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2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3 .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1 .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一般1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2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六个月以下的;3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已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4 .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L警告,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
13、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较重1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2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3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 .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1 .警告,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严重1 .同时在三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 .违法情形持续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3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4 .除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外,还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5 .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
14、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6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7 .违法行为同时有适用规定规定的从重情形的。1 .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且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情形。1 .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5、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较轻1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无社会影响的;2 .未给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国家、社会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取得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谅解的;3 .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1 .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6、。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一般1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2 .给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国家、社会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经采取措施大部分已被消除或弥补。3 .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L警告,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较重1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2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3 .向三人以下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4 .给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国家、社会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经采取措
17、施,大部分不能被消除或弥补;1 .警告,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5.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情节严重L除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外,还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3 .向4人以上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4 .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5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6 .违法行为同时有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情形的。1 .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上述“情节严重”情形,
18、且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情形。L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3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情节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绐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19、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较轻1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无社会影响的;2 .未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良后果;3 .给当事人、第三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全部消除或弥补,且取得双方当事人谅解,当事人、第三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4 .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1 .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一般1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2
20、.给当事人、第三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经采取措施,已经大部分被消除或弥补,当事人、第三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大部分巳退回或纠正;3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已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4 .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L警告,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情节较重L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2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3 .给当事人、第三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经采取措施,大部分不能被消除或弥补的,当事人、第三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大部分不能退回或纠正;L警告,处超过三千元
21、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4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 .适用规定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情节严重1 .除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外,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3 .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4 .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5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6 .违法行为同时有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情形的。L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的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具
22、有两项以上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且无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情形。1 .给予停止执业超过一个月且在三个月以下的处罚。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各设区(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4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情节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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