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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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委托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生产定义】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
2、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第四条【受托方资质】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第五条【禁止条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第六条【法律要求】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
3、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受托方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七条【资质查验】委托双方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书,并记录存档。资质证书不全、超出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委托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要求的,不得从事委托生产。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第八条【签订合同】委托方
4、和受托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九条【报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委托方和受托方合同终止或发生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等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结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5、部门。第十条【原料交付】委托双方应当约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应当进行验收。受托方提供的,应当经委托方审核确认。第十一条【标签标识】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对产品标签、包装标识及宣传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留存记录。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第十三条【
6、生产过程监督】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情况应单独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对受托方的监督可采取选派专人驻厂监督、派出监督检查组或聘用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等形式进行。监督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产品检验、贮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产品追溯等。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及机构】食品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建立与所委托食品种类、数量等适应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条【产品检验】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生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抽取样品进
7、行检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十六条【产品留样】受托方应当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产产品留样,并留存产品生产和交付记录。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保存产品留样。第十七条【召回管理】委托双方发现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风险隐患。委托方应当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十八条【赔偿责任】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
8、求,实行首负责任,委托双方不得推诿。属于委托方责任的,受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委托方追偿;属于受托方责任的,委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第三章食品委托生产合同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资质;(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及提供方式;(四)食品标签标识审核及提供方式;(五)产品的生产工艺、执行标准、技术要求和保证措施;(六)生产行为监督方式;(七)产品检验、交付、运输及销售方式;(八)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九)质量纠纷或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十)赔偿消费者后的追偿方式
9、;(H一)委托生产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二)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补充协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委托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检查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检查辖区内涉及委托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二条【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委托生产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单独记录,留档备查。核查内容包括:(一)委托双方资质;(二)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批次数量、委托期限等内容;(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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